陵县亚东瓷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以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管理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公告
陵县亚东瓷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拟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有关规定,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担任本案清算组成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陵县亚东瓷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注册成立,住所地陵城镇于道口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照栋,注册资本600万元,经营范围为:日用陶瓷制造、销售(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的除外)。
企业经营过程中,公司部分股东申请法院依法解散陵县亚东瓷业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判决解散陵县亚东瓷业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该公司股东就清算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股东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二、申报条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8日公布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中德州市范围内公司或分公司在德州市范围内的一级、二级破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一)报名方式
申报机构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于报名期限届满前将电子版发送到本院指定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并将书面材料提交联系人。
(二)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密封加盖申报机构公章,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报名表(附件1);
2、申报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规模、经确认的申报机构联系方式。
3、拟委派参与本案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人员、常驻人员的姓名,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事务主要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含证明破产案件已审结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人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事务的相关材料)。
4、申报机构拟定的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思路、计划、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及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等;
5、申报机构拟参与本案的报价方案及破产费用的支出方案等;
6、申报机构正在担任清算组成员或管理人承办的案件数量及进程(截止公告之日);
7、申报机构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8、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情形的声明。
9、书面承诺,包括廉洁自律、勤勉尽职,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附件2);
10、申报机构参与本案破产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以上资料均须将电子版(word格式,不能转化为word格式的提交扫描件)发送到本院指定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担任本案清算组,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报名时间
报名(提交报名材料)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报名(节假日顺延),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3日18:00,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逾期概不接受,所有提交资料概不退还。
五、选任规则
本院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中介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评审,综合考量报名机构的专业水准、办案经验、初步报价、案件实际情况等因素后择优确定一家机构为本案的清算组,并同时确定一家机构为备选清算组;仅一家中介机构报名的,直接指定该机构为首选清算组。
初选结果以电话的形式通知
六、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技术室
报名联系人:孔铃茜 0534-8285627
案件联系人:王 洋 0534-8285628
联系地址: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技术室(陵城区北一路与海芋路交叉口)。
电子邮箱:lcqrmfyjss123@163.com
监督电话:0534-8285626(本院监察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报名表
报名人名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拟委派参与案件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人员组成: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承诺内容
我(单位)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破产案件( )级管理人,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形。现报名参加陵县亚东瓷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选任。如被确定为清算组,将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加盖公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所提交申报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我机构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我单位若被选为案件清算人,现就规范履行清算人职责,公正执行职务,承诺如下:
1.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展工作,遵守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行使法定职权。
2.勤勉履行职责。全面尽责履行清算人职责,及时妥善行使清算人职权,最大限度保全清算财产,努力实现清算财产价值最大化。
3.忠实履行职责。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宜担任清算人的情形,保守执行职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审判秘密及其他敏感性信息,规范与法官、案件所涉相关方的接触交往行为,廉洁自律,不利用清算人身份为自己和他人谋求不当利益。
4.中立履行职责。公正开展清算事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的监督。
5.高效履行职责。严守清算程序中的期限性要求,根据个案情况制定和调整工作方案,及时高效推进清算程序,节约清算费用,合理控制共益债务。
履职过程中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