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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延亮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鲁宁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6号

罪犯张延亮,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以(2020)鲁08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1年1月16日起。于2021年3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服从法院的判决,认罪悔罪,由于自己文化素质低和一时冲动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也给自身家庭带来伤害和痛苦,同时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我深感后悔,却为时已晚,我决心弃恶向善。在改造中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重塑自己的灵魂,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和改造成绩赎罪”。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改造中遇到问题主动向民警汇报,能够如实陈述、回答问题,自入监以来出现1次违纪,扣罚2分,通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能够积极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定置管理规定,爱惜设备工具,听从指挥,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违纪扣罚1次,累计扣2分,能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截止到2025年1月份,该犯有效考核积分4652.5分,获得表扬七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暴力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延亮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张延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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